16 代理商取得罕見疾病藥品許可證後,因與原廠之財務糾紛,導致該罕見疾病病人無法取得藥品之供應時, 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得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B)罕見疾病病人就醫之醫學中心得委託其他藥商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收取一定利潤
(C)罕見疾病相關基金會得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D)罕見疾病相關之醫學會,得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不得作為營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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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80), C(18), D(36), E(0) #407289

詳解 (共 1 筆)

#678610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18條(特許保障之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並發給許可證: 

一、新申請人取得經查驗登記許可為罕見疾病藥物之權利人授權同意。 

二、具相同適應症且本質類似之罕見疾病藥物之新申請案,其安全性或有效性確優於已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 

三、持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者無法供應該藥物之需求。 .

四、罕見疾病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19 I(非營利罕見疾病藥物之專案申請)

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得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不得作為營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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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9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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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病人與家屬,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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