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不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A)撤銷訴訟
(B)確認訴訟
(C)給付訴訟
(D)以上均不可
(E)以上均可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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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32), C(8), D(70), E(535) #783779
統計: A(52), B(32), C(8), D(70), E(535) #783779
詳解 (共 8 筆)
#1031380
| 第 183 條 |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 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
所以應該是以上均可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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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88
修法前是A,修法後是E(皆可合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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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03
行訴法183條已經修正了喔 所以答案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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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598
所以太久以前的題目現在寫會不會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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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60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不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A)撤銷訴訟
(B)確認訴訟
(C)給付訴訟
(D)以上均不可
(E)以上均可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A)撤銷訴訟
(B)確認訴訟
(C)給付訴訟
(D)以上均不可
(E)以上均可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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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75
| 第 183 條 | 除撤銷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行政法院認有維護公益 之必要者,應於四個月內續行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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