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不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A)撤銷訴訟 
(B)確認訴訟 
(C)給付訴訟 
(D)以上均不可 

(E)以上均可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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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32), C(8), D(70), E(535) #783779

詳解 (共 8 筆)

#1031380
第 183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 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所以應該是以上均可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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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88
修法前是A,修法後是E(皆可合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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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03
行訴法183條已經修正了喔  所以答案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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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598
所以太久以前的題目現在寫會不會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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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986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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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987
原本題目:16.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共 1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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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60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不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A)撤銷訴訟 
(B)確認訴訟 
(C)給付訴訟 
(D)以上均不可 
(E)以上均可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答案:E[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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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75
第 183 條除撤銷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行政法院認有維護公益
之必要者,應於四個月內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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