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所列舉警察人員涉及之事件,應即行督導、查處及層報,
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A)人犯脫逃
(B)槍枝走火
(C)員警自殺或殺人案件
(D)重大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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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00), C(88), D(1620), E(0) #2001152
統計: A(69), B(100), C(88), D(1620), E(0) #2001152
詳解 (共 3 筆)
#5880693
第9點
勤務督導具體處置措施規定如下:
(一)發現具體優缺點之處理:
1.應將督導所見迅交予被督導主官(管)處理,並以督導報告(如附表一)為之。
2.對各單位辦理或改善情形,應限期回報,並列為下次督導重點,必要時實施複查。
(二)發現困難、問題,應即指導、協助解決或反映上級處理。
(三)遇有下列重大(要)違法(紀)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發生,即行督導、查處及層報:
1.重大治安事故:
(1)群眾騷擾事件。
(2)暴力劫持事件。
(3)集會、遊行、請願、示威有影響治安之虞者。
(4)罷工、罷課、罷市。
(5)民間重大糾紛。
(6)重大勞資糾紛。
(7)重要廠、庫、水電機構、機廠、港口發生重大事故。
(8)暴動、兵變、大爆炸及其他涉及軍事之重大案件。
2.重大災害:
(1)重大火災。
(2)重要場所或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
(3)災害當事人身分、地位特殊者。
(4)其他具有影響社會治安之災變。
3.重大交通事故。
4.具有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刑案。
5.重大軍警民糾紛。
6.警察人員涉及之案件:
(1)員警貪瀆案件。
(2)員警涉嫌刑事案件。
(3)員警酒後駕車案件。
(4)員警交通事故致生傷亡案件。
(5)使用槍械,致生傷亡者。
(6)槍枝走火,致生傷亡者。
(7)遺失槍、彈、無線電或公(勤)務車輛。
(8)人犯脫逃。
(9)員警自殺或殺人案件。
(10)員警因公傷亡案件。
(11)其他違反工作紀律之重大案件。
(10)其他案情特殊或重大影響警譽之案件。
(四)發現員警(工)因公傷病死亡、遭遇家庭變故或非因公重大疾病,立即陳報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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