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據《教師法》,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以下何者屬於教師應負義務?
(A)擔任導師
(B)參加教師組織
(C)提供學校教學之興革意見
(D)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享有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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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9), B(94), C(168), D(166), E(0) #1905464

詳解 (共 5 筆)

#311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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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066
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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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8532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C)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B)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D)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

    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

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

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A)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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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752
義務—應該做的事
權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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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擔任導師→義務(B)參加教師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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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24239
未解鎖
第 31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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