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據臺北市學校體育發展方案,下列何者正確?
(A)體育班之體育課應由體育教師擔任授課,每班以 15 人至 30 人為限。
(B)體育課之教學,如採另行編班方式,應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每班以不超過 30 人為原則。
(C)學生體育成績考查配分為:運動技能 50%、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 30%、體育常識 20%。
(D)為提升學生游泳能力,臺北市國小畢業生的游泳能力指標為能游 25 公尺。
統計: A(1954), B(635), C(318), D(396), E(0) #598786
詳解 (共 10 筆)
(B)體育課之教學,如採另行編班方式,應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每班以不超過 45人為原則。
(C)學生體育成績考查配分為:運動技能 50%、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 25%、體育常識 25%。
(D)為提升學生游泳能力,臺北市國小畢業生的游泳能力指標為能游 15 公尺。
體育課之教學,如採另行編班方式,應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每班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體育班之體育課應由體育教師擔任授課,每班以十五人至三十人為限。
(二)教學活動:
1.體育課程之分配、教材種類、內容及實施方法,應依教育部頒訂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依據學校場地、師資、設備,按必授及選授科目表之規定選定教材,統編於各年級中,並將各年級每學期所授教材項目及時數,明確編入該校體育課進度表及計畫中。並應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 體育課教學,應於單元教學前先行實施慢跑及暖身運動,以提昇學生體能及預防運動傷害的發生。
(2) 體育常識之講授應系統化,其教材除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所訂內容外,得配合季節、時勢和實際需要編訂之。
(3) 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從事戶外運動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從事適當運動或講授體育常識,不得停課或改授其他課程。
(4) 學校應指派體育教師參加運動傷害防護課程研習,體育組亦應備有簡易運動傷害防護器材,教學及練習時,應特別注意學生安全,凡有受傷情事,應立即緊急處理,送醫治療救護並予以紀錄。
(5) 校園運動設施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遇有損壞應立即公告及設置警告標誌,並儘速維修,以維安全。
2.體育課之教學,如採另行編班方式,應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每班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3.體育班之體育課應由體育教師擔任授課,每班以十五人至三十人為限。
4.體育課程安排方式,應避免兩節或兩日接連排課。
5.學生除因生理狀況不適經醫師證明,並由學校核准後,得免上體育課或指定參加其他和緩運動外,均須按時上體育課。
6.身體障礙學生體育課之教學,應設計符合身心障礙者活動之體育課程或運動項目,並鼓勵其參與團體活動。
7.具有運動潛能之學生,應協助輔導或另行編班加強訓練指導。
8.各校應培養學生養成規律運動習慣,貫徹體適能333計畫(即學生能在體育課之外的時間每週至少運動三次,每次至少運動三十分鐘且心跳視個人狀況能達130次左右),藉由運動習慣之養成,鼓勵學生選擇一至二項運動項目列為終身之運動。
9.為提昇學生游泳能力,設有游泳池學校應加強游泳教學及水上安全教育之課程,無游泳池學校應主動結合鄰近有游泳池學校,及利用社區資源,以達國小畢業生能游十五公尺、國中畢業生能游二十五公尺、高中畢業生能游五十公尺的游泳能力指標。
(三)學生成績考查:
體育成績考查,應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運動技能佔總分之百分之五十,學校依實際狀況編訂測驗方法及給分標準,並考量學生身心狀況適度調整成績。
2.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總分之百分之二十五,除依據體育課之學習狀況外,並應依學生參加課外體育活動之表現酌予加減分數。
3.體育常識佔總分百分之二十五,應根據教科書、講義或教師平日講授之內容評量之,並考量試題之難易及鑑別度彈性調整分數。
4.體育成績不及格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教師在職進修:
1.應定期舉辦體育教學研究會(國中小為健康與體育領域教學研究會),提供教學所需之教材、教具,鼓勵教師編撰教材,提昇體育教學效能。
2.應定期舉辦教師安全急救研習活動,研討有關運動傷害預防及急救處理之知識與技能。
3.與體育相關之研習活動應選派體育教師參加。研習結束,應透過體育教學研究會辦理研習心得經驗分享。
4.各運動單項協會或委員會舉辦與體育教學相關之訓練、規則、裁判等研習會,應遴派體育教師參加。
5.學校校長及教師應以身作則,除參加靜態教學研習外更應率先參與各項體育活動或運動社團,倡導運動習慣融入生活之中。
(五)運動社團(含課外運動):
1.各級學校應配合學校環境、特色及學生興趣與體能狀況積極成立各項運動社團,實施時應由訓導人員、體育教師及教練共同負責督導管理。
2.運動社團及課外運動應利用課餘時間實施,必要時得分組或利用團體活動配合實施。課外運動之策劃、實施和管理,應由體育組與訓育組密切合作共同負責辦理。
3.各校應運用課餘時間或利用週休二日,規劃辦理體育育樂營,充分提供學生參與休閒運動之機會。
(六)體育競賽:
1.每學年應結合社區團體應用社會資源舉辦全校性運動會乙次,日期一至二天,無運動場之學校,應舉辦體育表演會。
2.每學期應舉辦班際體育競賽至少二項。
3.每學年應參加本局主辦之運動競賽或聯賽至少二項
4.設有網球場及游泳池之學校應優先組隊參加該二項運動競賽,對象以學生為主;設有游泳池者,應舉辦全校水上運動競賽一次。
5.各校每學年應組隊報名參加大專運動會或全市性中小學運動會乙次
6.各校應參加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體育總會所辦理之運動競賽或聯賽。
7.各校應選擇重點運動項目乙項以上報局核備,並加強培訓工作,以長期培育優秀運動選手。
8.代表隊之訓練以利用課餘時間實施為原則。有關組訓、教練之聘請、優秀運動員、教練及有關人員之獎勵,由各校函報本局核定之。
9.為提昇校際間聯誼,各校得組成群組夥伴關係,依技術水準擇定競賽項目採主客場方式,以校園師生共同參與為原則辦理比賽,以發展機動性體育活動。
每學期之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體育常識等三項成績合為體育之學期成績,其中運動技能占百分之50,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占百分之25,體育常識占百分之25,學期成績不及格者,運動技能及體育常識部分,准予補考一次。身體障礙,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應依規定編組體育特別班或依課程標準另行設計活動,其運動技能成績之考查標準由體育組另訂之。
不好意思
再請問一下
我看了樓上前輩的說明
1.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為考慮學生個別差異、運動興趣及安全,得採 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不得超過各級學制各該年級班級學生 人數規定。
2.體育課之教學,如採另行編班方式,應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每班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請問這邊的45人...是指哪一個學制?國小?國中?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