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民法規定,非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如郵局信件),於何時生效,係採:
(A)到達主義
(B)瞭解主義
(C)發信主義
(D)表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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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23), C(22), D(5), E(0) #1627849
統計: A(431), B(23), C(22), D(5), E(0) #1627849
詳解 (共 3 筆)
#2663708
157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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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5條:
1.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2.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157條: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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