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本票的應記載事項?
(A)發票日
(B)到期日
(C)受款人
(D)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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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33), C(195), D(480), E(0) #3099195

詳解 (共 3 筆)

#5838013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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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360
票據法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共 2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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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756
本票付款人就是自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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