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工廠排放廢水到農田水利會所轄灌排渠道,不符合下列那一個標準,會依水污染防治法處
罰?
(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B)放流水標準
(C)土壤處理標準
(D)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
統計: A(327), B(1355), C(60), D(136), E(0) #395818
詳解 (共 6 筆)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
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
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
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
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
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
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或勒令歇業。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
水利會應經常檢驗其事業區域內之灌溉用水水質,並予記錄。
前項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之。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五
水利會核准之搭排水,其水質不符放流水或灌溉用水標準時,水利會應立即通知搭排者暫停排放並限期改善,期限內未改善者,終止其搭排契約,並依第二十五點規定辦理。
解析:關鍵字為【水污染防治法】,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是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題外話:來個新聞報導
灌溉水遭污染竟無法可罰
摘錄自2009年7月1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農委會主管的「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比起環保署的「放流水標準」,在重金屬項目上,嚴格2到25倍,例如鉛的標準,前者是每公升0.1毫克,後者為1毫克。一旦逾越「放流水標準」,就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開罰,但「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是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所訂,只是行政命令,並沒有法律授權。
換句話說,業者排廢水到灌溉渠道,只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即使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也不會被環保稽查人員開單取締。
根據農委會統計,目前合法的「搭排戶」共3600多戶,除畜牧業外,也包括電鍍業、紡織染整業、食品業、電子業等,其廢污水都可進入灌溉渠道。從桃園到屏東各地都有搭排情形。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副教授黃煥彰認為,工廠應退出農業區、灌溉渠道,灌排必須分離,才能阻絕污染,而不是找不到排廢污水的水路,經核准就可以搭排;一出問題,就要農民休耕,犧牲農民權益。
建議修改試題分類!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灌溉水質基準值分為管制項目限值(附表一)及品質項目限值(附
表二)。
2 申請搭排經許可者,其水質應符合附表一所定管制項目限值。
3 申請搭排於下游具引灌需求之渠道者,其水質不得超出附表二所定品質項目之限值。
4 申請搭排於下游不具引灌需求之渠道者,其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第 21 條
1 搭排之水質不符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搭排者停止排放及限
期改善,並應副知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2 前項停止排放期間,屬一般家戶及農舍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其他搭排者不得超過六十日
。
3 搭排水質不符放流水標準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