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已核准藥品具有新醫療效能,屬藥事法第7條所稱之何種新藥?
(A)新劑型
(B)新成分
(C)新療效複方
(D)新使用途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692), C(3814), D(327), E(0) #1631586
統計: A(43), B(692), C(3814), D(327), E(0) #1631586
詳解 (共 4 筆)
#2375452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定義了新療效複方新藥,其中提及新醫療效能的定義包含下列幾點:
1.新適應症
2.降低副作用
3.改善療效強度
4.改善療效時間
5.改變使用劑量
符合上述任一點均為具有新醫療效能,也就是屬於新療效複方新藥。
或者是,若某新藥是由2種以上已核准成分組成的複方,這個複方的醫療效能比原本個別單一成分來的好,也可以稱為新療效複方新藥。
129
0
#3392989
藥事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七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成分:指新發明之成分可供藥用者。
二、新療效複方:指已核准藥品具有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
度、改善療效時間或改變使用劑量之新醫療效能,或二種以上已核准
成分之複方製劑具有優於各該單一成分藥品之醫療效能者。
三、新使用途徑:指已核准藥品改變其使用途徑者。
一、新成分:指新發明之成分可供藥用者。
二、新療效複方:指已核准藥品具有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
度、改善療效時間或改變使用劑量之新醫療效能,或二種以上已核准
成分之複方製劑具有優於各該單一成分藥品之醫療效能者。
三、新使用途徑:指已核准藥品改變其使用途徑者。
75
0
#5525621
新藥
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