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有關《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就協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得以書面通知負補償責任機關參加協議,由其評估是否參與
(B)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 5 日內送達請求權 人,並作成送達證書
(C)協議成立後,因協議書所生之爭議,請求權人後續須先提出訴願,始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D)協議不成立,或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 2 個月未成立協議,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逕行核定補 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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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325), C(225), D(1033), E(0) #3436858
統計: A(102), B(325), C(225), D(1033), E(0) #3436858
詳解 (共 6 筆)
#6421015
A:第13條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應以書面通知負補償責任機關參加協議。
第 14 條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協議紀錄
B:
第15條
前項協議書,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10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應參加協議機關,並作成送達證書。
C:
第 17 條
請求權人不服
1.第十條(所定程式或代理有欠缺)、
2.第十一條(請求權人不適格、請求無理由或罹於時效者,不經協議、書面理由拒絕)及
3.前條(協議未成立,逕行補償金額)之處分,或
4.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2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15條
因第一項協議書所生之爭議,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x訴願
D:
第 16 條
協議不成立,或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2個月未成立協議,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逕行核定補償金額,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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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5372
數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時,得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應以書面通知負補償責任機關參加協議。
補償金額,由應負補償責任之數機關依第6條規定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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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參加協議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參加協議機關之印信: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參加協議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協議之處所。
六、補償機關及金額。
七、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八、年、月、日。
前項協議書,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10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應參加協議機關,並作成送達證書。
因第一項協議書所生之爭議,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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