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先生向 A 郵局交包裹郵件 1 件重量 1.5 公斤並委託代收貨款 880 元,支付郵資 100 元,代收貨款資費 30 元,郵遞過程中因故全部遺失,請問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應補償多少元?
(A)880 元
(B)980 元
(C)910 元
(D)10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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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450), C(226), D(3651), E(0) #3190489

詳解 (共 6 筆)

#6004752

郵件處理規則
第 67 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880+100+3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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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5823

為什麼不能依第65條,國內包裹快捷郵件,單件重量五公斤以下補償金不逾575元???

是因為第67條第二項獨立寫了一條代收貨款郵件,所以第65條不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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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217
郵務處裡第67條
包裹、快捷、報值、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補償金時,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因此本題說包裹郵件全部遺失 就符合上條
其  代收貨款費 880元 代收貨款資費30元 郵資100元 均屬於應該退還的金額
880+100+30=1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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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099
郵件處理規則 67 條 代收貨款郵...
(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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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483
甲寄包裹,做代收 代收為保價/報值加值...
(共 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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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868
第 67 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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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23759
未解鎖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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