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
輔導及推廣事業費,全國農業金庫應如何處理上開經費?
(A)
撥交鄉(鎮、市、區)農會
(B)撥交全國農會
(C)撥交縣
(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
(D)設立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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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83), C(80), D(3763), E(0) #3175506
統計: A(43), B(183), C(80), D(3763), E(0) #3175506
詳解 (共 4 筆)
#7070514
1. 提撥義務: 《農會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進一步指出,此處所稱的農業金融機關,指的是全國農業金庫。
2. 處理方式: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全國農業金庫處理這筆經費的方式: 「全國農業金庫應將前項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設立專戶儲存。」
選項判斷
• (A) 撥交鄉(鎮、市、區)農會:不正確。資金是透過專戶管理並依計畫審議分配,而非直接撥交。
• (B) 撥交全國農會:不正確。法規要求將原全國農會專戶的款項轉入全國農業金庫專戶,由金庫管理。
• (C) 撥交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不正確。資金是透過專戶管理並依計畫審議分配。
• (D) 設立專戶儲存:正確。 這是全國農業金庫必須對該筆經費執行的主要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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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083
全國農業金庫應將前揭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設立專戶儲存。原全國農會專戶之款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九日前轉入全國農會金庫專戶;全國農會於轉入前已分配或核定之補助計畫由全國農業金庫繼續執行。其用途如下:
一、各級農會辦理政策性嘉惠農民事業。
二、各級農會發展推廣及輔導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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