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氣候變遷因應法」關於推動碳交易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鼓勵企業採行自願減量給予減量額度
(B)將取得減量額度的資訊公開、移轉、交易或拍賣給有減量責任或需求者
(C)由民營公司建置交易平台
(D)期望以減碳績效有價化,帶動企業加速淨零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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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91), C(4244), D(45), E(0) #3426701
統計: A(45), B(91), C(4244), D(45), E(0) #3426701
詳解 (共 1 筆)
#6518722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之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與期限、查驗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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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配排放額度之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排放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或交易;其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排放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自願減量專案、移轉、交易、拍賣取得之減量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驗前不得用以交易。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辦理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額度之交易事宜。
第一項及第二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扣減、排放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涉及額度之交易事宜,應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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