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 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A)持股百分之五之股東
(B)持股百分之一之股東
(C)董事之助理
(D)董事之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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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9), C(23), D(361), E(0) #337789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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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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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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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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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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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0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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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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