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為學校對學生可採取的適當輔導與管教辦法?
(A)將教室嚴重不服管教學生帶離教室現場後,可以基於處罰目的令其進行運動活動
(B)對於智能障礙而學業成就偏低的學生可以採取處罰措施以激勵其學習動機。
(C)要求於學校上課時間皆站立反省直至情況改善,以加強輔導與管教的效果。
(D)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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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116), C(293), D(1735), E(0) #3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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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863
在選擇適當的學校輔導與管教辦法時,我們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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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將教室嚴重不服管教學生帶離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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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605

根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第二十三條第十項規定: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另補充: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公發布日: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網址: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KeyWord1=%e9%99%90%e5%88%b6%e5%8f%83%e5%8a%a0%e6%ad%a3%e5%bc%8f%e8%aa%b2%e7%a8%8b#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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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528

(D) 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正確答案。

根據規定,學校可以採取的管教措施中,包含限制學生參加課間活動(下課)或正式課程以外的學校活動(如校慶、運動會、社團活動等),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且不能長期剝奪。
​(A) 令其進行運動活動: 錯誤。
將學生帶離現場是合理的,但不能「基於處罰目的」要求學生做運動(例如罰跑操場、體罰式的波比跳)。運動應該是健康的活動,一旦變成處罰,就可能涉及體罰或變相體罰。
​(B) 採取處罰措施以激勵智能障礙學生: 錯誤。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法規強調要提供「適當的專業輔導與資源」,而不是用處罰來「激勵」動機。處罰無法解決生理或認知上的障礙,反而會造成二次傷害。
​(C) 上課時間皆站立反省: 錯誤。
「站立反省」在規定中有嚴格時數限制(通常為每次不超過一節課,且每日不超過兩節課)。要求「皆站立反省直到情況改善」屬於過度處罰,且會剝奪學生的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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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7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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