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非投顧事業自有資金之用途?
(A)銀行存款
(B)購買國內政府債券
(C)提供委託人直接融資
(D)購買商業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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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32), C(2631), D(120), E(0) #2035309

詳解 (共 1 筆)

#369330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國內之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購買符合本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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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9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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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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