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起算之期限,何者為非?
(A)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
算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被保險人申
請之日起算
(C) 被保險人身故時,以被保險人身故後得為請求日起算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102年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