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死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
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B)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
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C)死亡宣告登記,須以檢察官為申請人
(D)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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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 C(460), D(10), E(0) #1638154
統計: A(2), B(10), C(460), D(10), E(0) #1638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