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
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A)投標文件內
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B)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
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C)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
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D)A公司及B公司為關係企業,該
2公司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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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 C(16), D(324), E(0) #2422225
統計: A(12), B(9), C(16), D(324), E(0) #2422225
詳解 (共 2 筆)
#4246354
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11117980號函:「三、來函所述之B公司及C公司,係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屬同一法律主體,如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僅因B公司百分之百持有C公司之股份(或B公司及C公司為關係企業),尚難逕認屬上開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或構成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稱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情事。來函所述情形,仍應視個案事實,有無上開令頒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相關情形,或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相關事證,以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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