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
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
日。
(B)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
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
議之廠商。
(C)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
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D)廠商對招
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
一。但不得少於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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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26), C(41), D(41), E(0) #3096657
統計: A(117), B(26), C(41), D(41), E(0) #3096657
詳解 (共 2 筆)
#5880169
第 75 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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