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一號意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中何屬「違」憲?
(A)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
(B)保護管束
(C)拒絕供述來源加重刑責
(D)自首免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38), B(33), C(229), D(60), E(0) #314435

詳解 (共 6 筆)

#3363011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行為人一律宣付...
(共 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2496626
原本題目:16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
(共 1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493331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一號意旨,槍砲彈...
(共 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6030363
此項規定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限制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節錄自釋字471號解釋文

8
0
#6258051
釋字471號
此項規定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限制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2
0
#3306691
為什麼免責
0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14836
未解鎖
此項規定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
(共 1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