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1對於教育、科學和文化之經費,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作何特別規定?
(A)在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B)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C)在直轄市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D)在縣市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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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931), C(12), D(10), E(0) #780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