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6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未列舉為應優先編列預算?
(A)社會救助
(B)國民就業
(C)國民教育
(D)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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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66), C(51), D(303), E(0) #780481

詳解 (共 2 筆)

#1411665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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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321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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