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分期繳納罰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可分四期繳納
(B)由被處罰人申請
(C)向警察機關申請
(D)由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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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23), C(71), D(740), E(0) #313732
統計: A(291), B(23), C(71), D(740), E(0) #313732
詳解 (共 3 筆)
#5324516
第20 條 (罰鍰之完納期限及分期繳納)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第56 條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3個月=90日/15=6期
15日為1期,1期就可以繳完就沒有分期的意義,所以分期至少是2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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