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團體每筆結匯金額達多少美元以上之匯款,申
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
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A)十萬美元
(B)一百萬美元
(C)五十
萬美元
(D)五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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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91), C(693), D(168), E(0) #2321848
統計: A(34), B(191), C(693), D(168), E(0) #2321848
詳解 (共 2 筆)
#4648060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
、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
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
之匯款。
五、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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