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8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逾期未完成者,如何處理?
(A)予以撤銷
(B)視為已經審查
(C)違法無效
(D)違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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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22), C(17), D(8), E(0) #780533

詳解 (共 2 筆)

#154870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條各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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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22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

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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