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第三條第二明示「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 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為宣示:
(A)目的原則
(B)比例原則
(C)誠信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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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8), B(572), C(29), D(4), E(0) #313231
統計: A(1118), B(572), C(29), D(4), E(0) #313231
詳解 (共 4 筆)
#3926577
警職法第3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比例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目的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誠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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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9241
目的拘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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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9808
這就是比例原則中的第一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吧
目的原則是什麼? 找不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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