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應訂定契約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保險人應
(A)以公告方式通知要保人
(B)以不低於 60 日期間內通知
(C)於 10 日前通知
(D)於受理契約轉換申請時,事先告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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