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有關政府採購法對於分包及轉包的 規定,下列行為何者有誤?
(A)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 行。
(B) 工程得標廠商得將原契約應自行履行之全部 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C) 轉包或再轉包或分包之廠商,政府採購法有 訂明均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有連帶履行及賠 償之責任。
(D) 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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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65 條 得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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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65 條

  1.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2.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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