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7734
年份:114年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17某鄉長選舉候選人甲,拜訪有投票權的鄉民乙時,贈以價值新臺幣五千元的知名品牌微電腦熱水壺,並要求投票日當天惠賜選票,乙收下熱水壺後,口頭應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是贈乙熱水壺,而非金錢,所以不成立刑法第144條之投票行賄罪
(B)乙雖然口頭應允,內心沒有打算投票給甲,但仍成立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
(C)乙收下熱水壺後,內心焦躁不安,乃將熱水壺退回候選人甲的競選總部,則不成立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
(D)投票行賄罪與投票受賄罪為實務所稱的對向犯,屬於必要共犯的一種,本質為共同正犯,故甲乙成立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的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