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種行為成立犯罪?
(A)詐欺未遂行為
(B)毀損未遂行為
(C)普通傷害未遂行為
(D)過失毀損他人物品之行為
統計: A(738), B(24), C(199), D(154), E(0) #184174
詳解 (共 8 筆)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及加重結果犯)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52 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5 條 (詐術損害財產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解析如下:
~<普通詐欺罪>→有罰未遂犯。
<普通傷傷害罪>並不罰未遂犯 ;但對<重傷罪>未遂有罰。
(B)毀損未遂行為→語意不明(毀損標的?)無法該當刑法所謂的毀損罪,這僅可成立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D)過失毀損他人物品之行為 →此為民法侵權行為而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籌。
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除了A選項的詐欺有規定未遂犯罰之,
B.C選項都不罰未遂犯,
而D選項毀損只罰故意犯,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
只有A選項成立犯罪
下列何種行為並不成立犯罪?
(A)普通傷害未遂行為 (B)重傷害未遂行為 (C)過失傷害行為 (D)背信未遂行為
AB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犯.重傷害才有罰未遂犯。
Q:陳油亮與朱圓章二人吵架,陳油亮拿著棒子朝著朱圓章肚子打過去,不中。二人繼續吵著。回家後,朱圓章愈想愈氣,覺得陳油亮拿棒子打人,雖然沒打到,這樣可以告他嗎?
A:如果陳油亮沒有重傷害的故意,就是想要打下出氣的意思,依據刑法第二百七七七條,若打成傷,構成傷害罪,結果技術不好沒打到,就是傷害未遂,但是普通傷害罪,又不處罰未遂罪,這陳油亮還陰錯陽差,沒事。但是,如果施暴父母親,就算未成傷,還是有罪的,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還好,朱圓章不是陳油亮的爸爸,否則陳油亮麻煩了。
D何謂背信罪?法定刑期為何?
依照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那什麼叫做背信罪?依照法院實務見解:「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才能夠成。」
簡單來說,要成立背信罪有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1、為他人處理事務2、違背任務的行為 3、生損害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二、主觀要件:
1、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會有機會成立本罪。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W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