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
(A)刑法第 239 條之通姦罪
(B)刑法第 310 條之誹謗罪
(C)刑法第 306 條之侵入住居罪
(D)刑法第 315 條之 2 之妨害隱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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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6), C(417), D(357), E(0) #1861748
統計: A(61), B(36), C(417), D(357), E(0) #1861748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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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第245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B) 刑法第314條
本章之罪(第309-313條),須告訴乃論。
》含第310條誹謗罪
(C) 刑法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入侵住宅罪)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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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一、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該罪要有告訴權之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則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的案件,當然也就沒有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法律上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定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進而決定要不要起訴,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則會夠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簡單說,「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三、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正確名稱是「非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乃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也就是提起公訴),所以民眾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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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通姦罪已除罪化(J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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