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大法官的職權?
(A)解釋憲法
(B)統一解釋法令
(C)正副總統彈劾案之審理
(D)主動審查違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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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79), C(428), D(4359), E(0) #2333015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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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主動審查違憲立法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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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思考:

司法審查原本未出現在三權分立中,1803年第一次擴權導致有成為第一權之疑慮,為了抑制司法權:

一、不告不理

二、司法消極主義


故司法僅能被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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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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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權的意義

司法審查權的意義乃指,法院有宣告其他政治人物及機構的政治行為,包括行政措施、正式通過的法律,是非法或違憲而無效的權力 司法審查權的存在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有一部被政治體系各部門視為基本法的憲法。 二、司法部門是憲法所承認的合法解釋者。

 

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機關

一、專設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機關,如美國和台灣,都另設大法官專職行使司法審查。 二、憲法明文規定,由普通法院行使,如日本。

 

司法審查權的行使方式

一、抽象規範審查 由特定憲法機關就某法規之合憲性問題提出審查之聲請,而與具體的訴訟案件無關。 二、具體規範審查 聲請人受有具體訴訟案件要求的限制者。如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法院只能管轄憲法所列舉的案件與爭訟。

 

司法審查權的原則

一、司法被動主義:不告不理原則 二、司法自我限縮原則 司法自我限縮意旨,針對政治性事件,司法不介入審查。所謂的政治性事件包括: ()行政與立法之間的爭議。
(
)國會自律事項。
(
)元首的統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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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簡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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