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有關保險法安定基金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 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B)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 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新契約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C)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 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D)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 行使重整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