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以有價證券為質權之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依民
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質權效力所及?
(A)設質前已發行之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為質權效力所及
(B)設質前已發行之附屬證券,無論是否已交付於質權人者,均為質權效力所及
(C)設質後所發行之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為質權效力所及
(D)設質前後所發行之附屬證券,基於證券交易之原理,無論是否已交付於質權人者,均為質權效 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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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60), C(243), D(66), E(0) #2799424
統計: A(247), B(60), C(243), D(66), E(0) #2799424
詳解 (共 2 筆)
#6463849
民法第 910 條
Ⅰ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Ⅱ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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