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你正處理一件酒後駕車肇事案件,肇事駕駛甲帶有酒氣,但行為舉止正常,卻不願意配合實施呼
氣檢測,你將甲送交醫院實施抽血檢測,後續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A)製作甲之談話紀錄表或調查筆錄
(B)請甲抽血完成後先行返家,待醫院檢驗結果再行到案
(C)製作「刑法第 185 條之 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D)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舉發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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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128), C(71), D(138), E(0) #2781088
統計: A(29), B(2128), C(71), D(138), E(0) #2781088
詳解 (共 5 筆)
#5795046
依據憲判字第一號判決,警方若強制抽血,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有急迫情況時,交通警察得於強制抽血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不許可時,應於三日內撤銷之。
應因此判決,原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經刪除第十條第五項規定(111年7月7日)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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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6481
出來才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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