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之約定,委託規 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明訂, 廠商規 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 致機 關遭受損害者, 應負下列何種責任?
(A) 限期改善責任。
(B) 保固責任。
(C) 逾期罰。
(D)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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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41), C(18), D(714), E(0) #1590376

詳解 (共 1 筆)

#2211448

四、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履約如有缺失,應視下列情節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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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1.
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情事者,依採購法第六十三條及契約規定,追究其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責任。

2.得標廠商有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轉包之情事者,依採購法第六十六條,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該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3.
承造人有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惟經直轄市、縣 ()  (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情事者,承造人應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4.
有履約遲延情事者,依委託契約處罰逾期違約金或併終止、解除契約。
5.
有技術服務成果不符契約規定情事者,依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重作、減價收受。
6.
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機關得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十點規定,隨時撤換之。
7.
符合契約所定全部或部分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不予發還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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