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違反下列何 種原則?
(A)民主原則
(B)權力分立原則
(C)依法行政原則
(D)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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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3), B(2804), C(93), D(59), E(0) #630969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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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35 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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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921
釋字第 64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7年7月11日 解釋爭點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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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891
釋字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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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892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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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185

據大法官釋字第645號解釋 解釋文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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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302
行政院得自行任命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卻由立法院來決定,已違反權利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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