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取用、使用及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戶政機關得不予登記
(B)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
(C)申請辦理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等登記時,如未使用本名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D)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5 年止,不得 申請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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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4), C(7), D(297), E(0) #3358652
統計: A(3), B(24), C(7), D(297), E(0) #3358652
詳解 (共 2 筆)
#6272756
姓名條例第 2 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A)
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A)
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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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D)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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