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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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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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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8096 |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8096
年份:
112年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17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姓名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同時使用中文本名及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
(B)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依該事件之慣例或行規,得使用別名
(C)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D)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但涉及無體財產權或動產者, 不在此限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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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B1 ·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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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5 條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
(共 1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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