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提出憲法修正案之後,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依規定投票複決?
(A)總統
(B)立法院
(C)行政院
(D)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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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4599), C(45), D(270), E(0) #2032674

詳解 (共 3 筆)

#3625550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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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4112
第1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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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476
立法院職權主要包括制定法律、審核預算、質詢政府;並擁有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罷免案提出權,對總統提名的人事案行使同意權(如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首長及大法官等),對行政院長可提出不信任案,以及對國家重要事項(如宣戰、媾和、條約案、大赦案等)進行議決,並能行使憲法賦予的調查權 
核心職權 (憲法第63條/增修條文/職權行使法)
  1. 立法權: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2. 人事同意權:對總統提名之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首長及相關人員行使同意權。
  3. 對行政院的監督
    • 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倒閣權)。
    • 對行政院移請覆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進行決議。
    •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4. 憲法修正與領土變更: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5. 彈劾與罷免: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或罷免案。
  6. 調查權:得行使調查權,要求政府機關提供資料或人員備詢。
  7. 國家重大事項:議決戒嚴、大赦、媾和、宣戰及其他重要事項。
  8. 審計權:審核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決算。 
立法院與政府互動 (重要機制)
  • 覆議案:行政院若認為立法院決議窒礙難行,可經總統核可後移請覆議,立法院須維持原案或作成決議。
  • 不信任案:立委可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若通過,行政院長需辭職或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聽證與詢問:委員會可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或舉行聽證會。
  • 黨團協商:爭議法案或涉及黨團意見的法案,經協商後可加速立法流程。 
總之,立法院作為最高立法機關,肩負立法、監督行政、修憲及國家政策主導等關鍵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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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7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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