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A)因故意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
(B)拘役執行完畢逾二年
(C)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D)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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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9), C(208), D(48), E(0) #2436850
統計: A(19), B(89), C(208), D(48), E(0) #2436850
詳解 (共 4 筆)
#4510088
(A)因故意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罰金要執行完畢)或緩刑判決確定
(B)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二年
(C)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D)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一、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二、罰金執行完畢。
三、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
成逾三年。
五、依前條第二款處罰經執行或繳納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或有第五目或
第六目行為,其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六、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
為。
一、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二、罰金執行完畢。
三、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
成逾三年。
五、依前條第二款處罰經執行或繳納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或有第五目或
第六目行為,其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六、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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