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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刑事訴訟法#22671 |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刑事訴訟法#22671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17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另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意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有關嚴格證明,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犯罪事實」乃由法官職權調查
(B)「合法調查」乃由法官蒐證調查
(C)「證據能力」乃由法官自由心證
(D)「證明力」乃由法官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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