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尋求跨國境婚姻媒合的受媒合當事人,對於「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之內容,在正式訂立契約之前,
可以要求至少多少日之契約審閱期?
(A) 3 日
(B) 5 日
(C) 7 日
(D)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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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34), C(315), D(2), E(0) #1407035
統計: A(13), B(234), C(315), D(2), E(0) #1407035
詳解 (共 2 筆)
#3392336
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
壹、簽約注意事項
一、受媒合當事人應有至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二、契約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告知受媒合當事人有關本契約一切之權利義務事項,並確保重要媒合資訊應公開及透明化。
四、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與受媒合當事人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五、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且應載明服務項目、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之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
六、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即因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均不得向受媒合當事人約定或請求給付對價。
七、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八、本契約屬私法契約,倘發生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有任何訴訟疑問,請洽各地法院諮詢。
九、其他諮詢或檢舉事項,請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02-238 89393 分機2599或查詢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點選「跨國境婚姻媒合資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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