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C)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拘束
(D)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
者,應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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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2), B(1020), C(2251), D(868), E(0) #1483675
統計: A(1162), B(1020), C(2251), D(868), E(0) #1483675
詳解 (共 10 筆)
#2155677
用買一間大樓住宅的概念來看題目比較容易懂
A-買大樓住宅一定連公設一起買,他們也無法分開
C-買了之後就要開始繳管理費,不可以說不知道就不用繳
D-其他社區大樓規定,例如社區內不能亂丟煙蒂等基本
大概是這樣了,有錯幫忙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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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521
(A) 民法799 第五項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 民法799-1 第三項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C)(D) 民法799-1 第四項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
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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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619
| 第 799-1 條 |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 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 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撤銷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 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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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2326
17 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但有參加規約會議未當場不同意者除外)得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
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
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撤銷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
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
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撤銷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
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C)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拘束
(D)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 者,應受拘束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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