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某國際觀光旅館配合政府參加柏林國際旅展,總共支出 100 萬元,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其可抵減當年度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最高支出限額為:
(A) 10 萬
(B) 15 萬
(C) 20 萬
(D) 2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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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9), C(158), D(30), E(0) #1542912
統計: A(65), B(29), C(158), D(30), E(0) #1542912
詳解 (共 2 筆)
#5743525
| : | 發展觀光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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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
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限度,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
得依列舉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請參考下方法規
限度,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
得依列舉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請參考下方法規
| 法規名稱: |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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