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根據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對憲政慣例所為的闡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以往雖曾出現兩次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之先例,但尚不足以成為有規範效力的憲政慣例
(B)要成為憲政慣例,必須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而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
(C)憲政慣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恆居重要地位;而在成文憲法之下,憲政慣例則具有改變、修正成文憲
法之作用
(D)憲政慣例的客觀要件,必須有反覆發生的先例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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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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