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乙兩人共同向丙承租一間二房二廳公寓,甲、乙各占有使用一間房間,約定共同使用廚房及
客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丙未經甲的同意而進入甲所占有使用之該房間,甲不得單獨請求丙離開
(B)當甲未經乙的同意而進入乙所占有使用之該房間,乙得請求甲離開
(C)當丙未經甲、乙的同意而進入該公寓之客廳,甲或乙得單獨請求丙離開
(D)當丙未經甲、乙的同意而進入該公寓之客廳,甲、乙兩人須共同請求丙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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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98), C(898), D(49), E(0) #2033096
統計: A(18), B(498), C(898), D(49), E(0) #2033096
詳解 (共 7 筆)
#5037062
第965條 (共同占有)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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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0376
第 965 條 (共同占有)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題文中「甲、乙各占有使用一間房間,約定共同使用廚房及客廳」),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自力救濟、占有人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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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7248
963-1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965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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