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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6613 |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6613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17 甲公司為一專門提供長照服務的公司,乙因心智問題符合受監護宣告要件,目前由甲公司經營之機構提供其日常之照顧。甲公司之護理人員丙心生悲憫而希望擔任乙的監護人,並向法院提出聲請。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之董事長,不得擔任乙的監護人
(B)丙如簽署切結書,保證公正監護,即可獲准擔任乙的監護人
(C)只要經乙之親屬會議同意,丙即可擔任乙的監護人
(D)丙已協助照顧乙多年,最適合擔任乙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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