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欲射殺乙,對其開槍,子彈命中乙的左胸口。乙苦苦哀求討饒,甲覺得乙已經學到教訓,遂撥打 119,
乙因而獲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普通未遂,因為其已經完成了殺人行為,但未有死亡結果
(B)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普通未遂,因為是乙哀求討饒,甲才撥打 119
(C)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中止未遂,因為其已經放棄了殺人行為的實施
(D)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中止未遂,因為其出於自願防止結果的發生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刑法27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
未解鎖
甲「自願」放棄殺害乙 (這跟乙有沒有求饒...